程序如下:
(一)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
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
破产债权。
(五)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
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