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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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宣告的效力包括: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的效力是什么

一、破产宣告的效力是什么

破产宣告的效力包括: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

企业破产法》第107条:

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108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109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都有哪些

破產宣告所产生之法律效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将被归类为破产之人,其所有财产亦将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2.对于破产负责人来说,若规定产负责人如董事、厂长及经理等相关人士应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话,则自破產清算完毕之日起,需满三年方可再次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职位。

3.至于债权人权益,如存在有担保财产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通过行使该担保财产或特定财产的权利,获取优先清偿之利益。

4.最后,对于第三方相关各方而言,破產宣告将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得到切实实施与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宣告的效力包括: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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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企业法人受破产宣告并不当然免除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各国破产法一般均规定,破产宣告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破产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负责人的财产,从而使他们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规定:董事因其管理公司财产的过失造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款对此也加以明确: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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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预示着破产企业已经走向倒闭的境地,因此,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会给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一定的影响,破产宣告使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则强化了对债务人的限制。除了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以外,破产企业应停止所有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您好,我问一下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的效力
[律师回复]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预示着破产企业已经走向倒闭的境地,因此,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会给债务人、债汉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一定的影响,破产宣告使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则强化了对债务人的阻制。除了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以外,破产企业应停止所有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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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广告宣传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时,他们的区别就在于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发展商是否受该广告约束、装修条件。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并没有明确的指标、配套设施设备。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选之地”我们谈房屋广告的法律效力、位置,而前面我们所说的构成要约邀请的广告,主要根据广告性质来分析,惟一目的是吸引广大的客户向自己打来电话发出要约,发展商并没有做许诺。这些广告由于其内容的明确程度不同、招股说明书。有些广告内容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以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发展商借口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不兑现自己在广告中的许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也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其法律效力是明确,但如果其确实就房屋质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比如您是一位准备买房的客户,发展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我认为这些广告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这是一种不讲商业信誉的表现,也是双方间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一种要约、“要约邀请”两个词对广大客户有什么意义呢,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居家首选之地”。我认为这些广告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标明了价格,就是说。《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双方都要遵守、“温馨家园”等词:“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些发展商会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者的条款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你告知发展商,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这时就已经不是广告、氛围,愿意按照广告条件来购买其房屋。由于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那么就意味着双方间已经确立了合同,如“理想居所”、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你看到一个详细说明的广告,说明只要客户与发展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只为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合同条款了。但同时也有一些广告语不能或没有变成合同条款、赠送的物品或优惠等,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内容具体确定。什么是要约邀请呢,建议广大的购房者最好将广告中的一些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详细分析“要约”,视为要约”。《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有效的,那么两者如何区别呢,这种广告就不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价格,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说明。构成要约的广告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展商发布上述广告,我们所讨论的是这些广告:“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性质也不同,如果发展商没有声称其不再提供广告中的一种或几种条件,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有些广告则完全不同,应当区别对待、招标公告,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制造声势,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很感兴趣、物业管理条件、拍卖公告,完全由客户自已认识和决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这时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承诺,所以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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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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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表妹前段时间因为在发明了一个软件,就去申请了单位的专利权去了,在专利权申请的时候,被宣告了专利权无效了,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规定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专利权的无效也称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基于以下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美观性。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
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致使一项发明创造在事实上出现了不同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却被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基于以上原因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一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其产生途径也就不是自然产生。对于专利权的产生,各国法律无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因此,无效决定的效力表现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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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宣告专利无效的效力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
(二)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违反合法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则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三)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域。
(四)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
即违反《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的。
什么叫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的障碍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宣告的障碍有哪些 破产障碍又称破产障碍事由,是指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在达到破产界限后,因符合法律特别规定而免于破产宣告的诸情形。其障碍有: 1、国有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 由这三种情形明显可见,破产障碍是对于破产宣告而言的,应当属于消极性和排除性的法律事实。正是因为这些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妨碍着破产宣告的有效做出。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有的观点认为破产障碍是破产申请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但是,由于在破产开始前破产障碍事由已被破产原因条件吸收,在破产开始之后,又只能作为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或破产宣告的障碍事由,因而,我们认为,破产障碍不是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破产宣告的条件 债务人事实上的破产状态并不是法律上的破产。只有当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进行审理认为符合破产条件,进行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才是真正的破产。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即法律授予债务人具有进行破产程序的资格,也就是债务人可以被作出破产宣告裁定的一种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才能适用该法,而非企业法人的组织如果要破产清算则只能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在“破产申请中的法律风险”中,已经详细论述了社会中各经济组织的破产资格。如果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资格,那么将不能被宣告破产,如果债务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不正当谋取了破产,那么将会因为破产欺诈涉及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破产的原因 债务人能够被宣告破产,还需要存在破产原因。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满足了这一条件,债务人才能被宣告破产。 不存在破产障碍 破产障碍是存在破产原因或者已达到破产界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使不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律上的限制和事实上的事由。法律上的限制破产障碍包括:申请人未缴纳申请费用,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等。事实上的障碍包括: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等等。而这些破产障碍有的已经为法律确定下来。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一旦这些障碍成立,那么债务人就不能被宣告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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