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
身份证、
结婚证,和双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2、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4、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