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程序是
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
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2.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
保证。
3.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
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5.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
复印件发送
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8.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9.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0.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