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合理,提
起诉讼的时间的相关规定如下:
1、《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