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到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进行申请更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特别提示:
①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予变更名字,
②18周岁以下的,由父母申请。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
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
未成年人因父母
离异、
再婚或
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