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
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在
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属于一方的
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
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