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条件: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
催收,并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欠款。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主观条件: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以下六种情形将会被认定为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
追款等。
3、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这个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
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