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职工存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
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任一情形的,停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
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
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4)患
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