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
劳动监察机构
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
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二、审查受理或
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
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上访投诉,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
1、属举报类案件(如
拖欠工资、未办用工手续、
未签劳动合同、超时
加班加点、
工资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
童工、侵害
女职工或未成工特殊
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处。
2、属
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
工资支付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
除名或开除争议、
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
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
违约金发生争议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3、属于综合类案件(既有劳动争议,又有
违法举报),分别按争议类和举报类案件
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4、属咨询有关
劳动法律、
法规及政策性质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讲解或答复当事人或者引导其向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咨询。
四、调查处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或者
责令改正的决定。
五、跟踪答复:接待人员对直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对需要答复的分流案件,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六、结案归档: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整理归档,并输入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