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
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
特许经营协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