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
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对于追逐、拦截、
辱骂他人造成他人
轻微伤、
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
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
财产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5、因此,从寻衅滋事罪的
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是一方的
犯罪,公安机关只
处罚寻衅滋事的
当事人,不会处罚
被害人的。因此,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双方都要抓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