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有关条文:
第十四条 票据上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
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
玩忽职守,对违反本
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
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
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一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