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
出资,是指实际
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
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
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
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
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2、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
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
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
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
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
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执行或者
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
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
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