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定期还款的
民间借贷,
诉讼时效为还款
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逾期则丧失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
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
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
欠款条,应当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
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
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
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
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
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
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