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
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报案。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