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进行
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
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
债权人或者其他人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