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
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
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
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
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
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
撤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是因处理结果与他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
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