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男方
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离婚时不予分割。但是
结婚之后将女方名字加入
房产证的,视为是
共同财产。婚后男方父母
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