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的规定,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
合同无效、被撤销,合同自始不发生
法律效力,应当回归到
合同签订前的法律状态,首先应是双方
当事人相互返还对方据合同已经支付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次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责任承担应理解为
缔约过失责任而非
违约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35条对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而发生的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价款返还、
损害赔偿等的具体适用及法院判决考量的详细情形。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了“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
争议解决条款超然于合同其他条款的地位,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时,争议解决条款仍实际应用于双方的诉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