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自愿离婚有下列程序:
1、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提出申请;
3、审查材料;
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
5、领取
离婚证。
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定条件有:
1、夫妻双方有进行合法的
结婚登记;
2、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
协议离婚;
3、协商达成一致;
4、签订了书面
离婚协议,协议书中载明了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