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虽不属于除斥期间,但有与除斥期间相同的“除权”的效果。除权是不发生中断问题的,所以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观点。
一般
保证的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从保
证人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
债务的
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