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应当去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仲裁科主要职责是:
1、做好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
除名、辞
退职工和职工
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
工资、保险、福利、培训、
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
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