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
合同的解除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存在则不需要支付:
一、
劳动者因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情形而
辞职的。
二、单位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单位因
裁员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
合同到期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与劳动者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因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