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应当去监狱执行。罪犯被人
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的,
判决书生效后,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刑罚,让罪犯在监狱进行劳动改造,但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的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去监狱执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应当在看守所接受劳动改造。即有期徒刑从裁判执行之日起计量,之前
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相抵后刑期不够三个月的,交看守所代为执行,三个月以上的交监狱执行。
对被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
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