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一个公司未报离职就在另一个公司
入职了,只要两份
劳动合同不冲突或者不影响两份劳动合同的执行,不
违法,劳动者和第一个用人单位没有
解除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可能没有办法给劳动者缴纳
社保。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