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经济困难,即是低保户、贫困户及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公民。
二是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民事案件包括下事项:
(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
农民工请求
工伤赔偿的;(八)请求维护因
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九)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
人身损害赔偿的;(十)请求维护因
家庭暴力导致家庭
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包括以下情形: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的;(二)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