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
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
刑罚,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以及
罚金和
没收财产。其中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其他最高刑为有期徒刑。
对于涉嫌危害税收征管
犯罪的税收
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先行给予
行政处罚。当人
民法院审判构成犯罪并判
处罚金时,税务机关已经给予
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
2.在
刑事处罚中,税款追缴优先。因犯逃避缴纳税款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对于纳税人有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税收违法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且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