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具体含义为负有纳税责任的人员未能及时缴纳其所应上缴之税金,任由其转移或隐藏财产,导致税务部门无法追回相应款项,且总金额必须达到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
对于总数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99,999元之间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处罚金,罚金的金额为未缴纳的税费款额的一倍至五倍不等;
而对于总数额达人民币100,000元及以上的行为,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同样数量级别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恶意逃脱征税义务之行为,如纳税人以欺诈与掩盖事实真相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税务申报或完全未进行任何申报,逃避了应交纳的税收,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并占据各类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经过税务部门依法发布追踪缴纳税费的通知之后,仍然拒绝补交应当缴纳的税款、逾期滞纳金以及无视行政处罚的;
再者,假如纳税人曾于五年内在逃避缴纳税款方面受到过刑事惩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却又再次逃避缴纳税款,且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并占据各类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最后,如果扣缴义务人也是采取同样的方式,不仅没有缴纳或是只缴纳极少量已扣、已收到的税费,且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的,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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