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劳动关系等
民事行为中,无论是初次
签订劳动合同,还是
续签劳动合同,
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同意的表示,是对
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若他人代
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在推行
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不严肃地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
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
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一下,不要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既不要没有得到授权代为别人
签订合同,也不要随意委托别人代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