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予
刑事处罚能保留
公职,根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认定某种行为构成
犯罪,因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
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
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就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或无罪,如果
侦查机关已经追究了,应该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如果案件在人民审判阶段发现或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被告
人死亡的,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对于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