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外定居的
退休职工仍可领取
养老金。
2、根据《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
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因此,只要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
养老保险费,该职工退休后只要还活着就能领取养老金,且不论其在什么地方居住。同时,只要该退休职工每半年向支付这些待遇的单位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书,就可以委托国内亲属代
领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