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弄清
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首先要清楚
担保人行使
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承担了
担保责任或
赔偿责任(特指无效
担保)为前提。由此可见,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制约,也可以称之为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所以,追偿权的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前为不确定,并仅在实际承担责任时确定。但也有例外,当
债务人进人
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前,即可以以未来应承担的责任为依据向人
民法院申报债权,不以是否已实际承担责任为条件。担保人对
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与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相同,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实际承担的
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反担保人有过错为条件,仅凭无效担保人已为债务人实际承担
债务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因此,司法实务中,在担保责任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时,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适用于
当事人单独就追偿权提
起诉讼的情形,同时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或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