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不是看个人的户口性质。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存在,那么合同期内的
土地承包权就继续存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2、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