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
立案。受案人应当填写《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依法制作《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3、审查定案。执法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
事实清楚,
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
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核后,
处罚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
申辩。符合
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4、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行政
处罚决定书》由执
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大队留存,一份归档。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相对人,并由相对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证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相对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也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6、处罚的执行。相对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对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制作《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案件终结后,案件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领导审批结案,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