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4年的罪犯,实际就应该服刑4年(包括判刑前实际被
羁押的时间)。但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或有
立功表现,得到
减刑的,则实际服刑的时间不会少于2年。
根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