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
劳动者就负有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必然会导致在劳动
合同解除后自身收入的减少。如果用人单位因其自身原因,包括主观上的恶意
拖欠或拒不支付,也包括客观上
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等情形,导致累计三个月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相应
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如果继续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则可能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威胁。因此,法律允许劳动者在此情形下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而且,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就用人单位前期已经拖欠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提出追索请求,而并不因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而当然丧失这部分经济补偿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