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
强制措施,是人
民法院为了保护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
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
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
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
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辖。
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
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三、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
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
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