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
犯罪数额确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贪污或者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
故意犯罪受过
刑事追究的;
(四)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