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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遗产如何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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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丈夫去世遗产分配比例,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中,一般男方死亡,除有约定的外,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剩下部分为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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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因为疾病意外去世,留下了一笔财产,请问丈夫死后遗产分配原则是怎样的,该怎么分配,谢谢。
[律师回复] 遗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遗产分割请求权从性质上说,属于形成权,权利人得随时行使,并不因时效而消灭,并且因遗产共有只是一种暂时的共有,不同于以维持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为目的普通的共同共有,其原本就以遗产的分割为终局目的,因此,继承入得随时请求分割遗产并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当事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他人不得拒绝。当事人可以协商分割遗产,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分割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办理”。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45条)当然,由于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不必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遗产分割时,当事人应当互谅互让,协商处理,无论是遗产分割的时间,还是分割的方法、分割的份额,都应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当然,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请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物尽其用原则。这是指遗产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出发,注意充分发挥遗产的效用,不损害遗产的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用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不宜分割的遗产”,不是绝对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对遗产标的物本身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实际效用的遗产。对于此种遗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想知道土地使用权租赁若干问题。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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