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看管不利,是幼儿疏忽造成,则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孩子本身并无过错,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如存在管理上疏漏,应该承担全部的
赔偿责任。
2、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过错造成的,则幼儿园与小朋友的父母
承担连带责任。
小朋友的父母是其
监护人,对小朋友造成其他学生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监护不利,存在疏忽管理的,也须分担责任,二者之间 是
连带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再予以明确。原则上,幼儿园承担
主要责任。
3、如果小孩摔伤纯属意外。双方皆无过错,怎么办?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4、如果小孩摔伤纯属意外。双方皆无过错,怎么办?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