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
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
误工作而丧失的
工资、奖金、津贴、
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
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等
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
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