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
1. 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
担保物权,
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 须留置
债务人财产不违反
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
民法典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
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二、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
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