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
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3)实施
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5)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