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都可适用取保候审,但其间也有个“时间节点”的优选性问题。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
羁押性的
强制措施,一般最佳办理时期在
批准逮捕之前,也就是
侦查阶段的前期(一般为37天内),常被人称为“黄金救援37天”。
2、不是说只有在该阶段才有机会取保候审,其余阶段也有可能,但这种可能性相对来说会小得多。因为一旦案件到了侦查后期或到了检察院、法院阶段,除非案件
证据、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不
起诉;或是涉案
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发生变化,有判处
缓刑可能的,一般
逮捕后,很难再争取取保候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