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