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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吗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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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 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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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构成贪污罪共犯吗
在特定情境下,单位若明知他人贪污而提供援助、策划参与或分享非法利益,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此外,单位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或协助掩盖贪污所得,同样面临共犯指控。这些行为均使单位成为贪污犯罪的共同参与者。
0浏览 2024-09-05
贪污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 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是或商业不是)。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罪,显然只能公款,而不能“劳务”。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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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共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法人实体亦可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这条法律条款明确阐释,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位职权之便,非法侵占公有或者国有的财产为其个人所使用之行为有所勾连者,倘若对该种贪污行径予以合谋并行,则应以共犯的性质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若法人实体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同时实施贪污行为时,那么就可以将该法人实体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者来加以判定。
12浏览 2024-07-03
贪污罪是单位犯罪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贪污罪特指国家公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凭借职位及职务优势,实施擅自动用、侵吞公款等违法行为。然而,此条款并未就贪污罪是否涉及单位犯罪做出明确说明,但透过其具体表述,可得知贪污罪的涉案主体为国家公务人员,而非单位个体本身。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贪污罪并不被视为单位犯罪的范畴。
35浏览 2024-07-11
贪污罪共犯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有哪些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 第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第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第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 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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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构成贪污罪吗
特定情境下组织实体能构成贪污罪,即滥用职权用侵吞等违法方式取得公款所有权。对组织贪污案件要依据多种因素分析评估。若认定单位贪污,会依法判罚金,同时按个人贪污罪条款追究直接负责高层和主要责任人刑责。
37浏览 2024-09-02
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有哪些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 第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第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第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 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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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能否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顾名思义,乃是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等组织实施的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在贪污罪这一特定领域内,倘若单位内部经过集体决议或负责人决策,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贪污活动,非法侵占公共财产,那么便可被认定为单位贪污罪。针对单位犯罪的情况,我们不仅需要对涉事单位进行惩处,亦应对其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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