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地使⽤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
招标和拍卖。
⼟地使⽤权的出让⽅式是指国有⼟地的代表(地⽅⼈民政府)将国有⼟地使⽤权出让给⼟地使⽤者时所采取的⽅式或程序,它表明以什么形式取得⼟地使⽤权。
1、拍卖出让国有⼟地使⽤权
拍卖出让国有⼟地使⽤权,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在指定时间、地点进⾏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地使⽤者的⾏为。
拍卖出让⽅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为⼲扰,政府也可获得最⾼收益,较⼤幅度的增加财政收⼊。这种⽅式主要适⽤于投资环境好、盈利⼤、竞争性强的商业、⾦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地,特别是⼤中城市的黄⾦地段。
2、招标出让国有⼟地使⽤权
招标出让国有⼟地使⽤权,是指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地使⽤权
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地使⽤者的⾏为。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受让⽅)根据出让⽅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权,由招标⼩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投标内容由招标⼩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提出⼀个规划设计⽅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出让的⽅式主要适⽤于⼀些⼤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
3、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是指出让⼈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地使⽤者的⾏为。
4、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地使⽤权的有意受让⼈直接向国有⼟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地的愿望,由国有⼟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进⾏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地使⽤的有关事宜的⼀种出让⽅式。它主要适⽤于⼯业项⽬、市政公益事业项⽬、⾮盈利项⽬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采取此⽅式出让⼟地使⽤权的出让⾦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式出让⼟地使⽤权,没有引⼊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