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不同,公款是公用的,集体资金是集体私用的。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
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