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鉴定申请;
2、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期限为三日;
3、进行鉴定,包括自行鉴定和转件联合选定人员进行鉴定;
4、发出鉴定文书。期限为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5、法律依据:《人
民法院
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